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通报和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6-05-30 17:13:26来源:山西省政府网

各市农委,畜牧、果业局(中心),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和化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风险,稳步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通报和约谈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

  2016年9月1日

  山西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

  问题通报和约谈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强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者第一责任,及时消除和化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报是指省农业厅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需要,采取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定向发文的方式,告知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有关单位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的书面警示措施。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省农业厅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需要,与产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县人民政府、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问题研究、工作指导、整改措施确认等内容的一种告诫谈话活动。

  第三条 通报的情形:

  (一)对全省统一部署安排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重要工作任务落实进展迟滞,或监管措施不力、存在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薄弱环节的;

  (二)在农业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查中,检出甲胺磷、“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常规农兽药严重超标的;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进展缓慢、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或未按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和工作规范正常开展检测工作的;

  (四)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五)其他需要通报的内容。

  第四条 约谈的情形:

  (一)发生较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存在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且长期未能有效解决的;

  (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未及时应对或处置不当,引发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或已通报要求整改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三)拒不配合省农业厅及其授权的有关单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监测、风险评估、问题查处和执法处罚等监管活动的;

  (四)累计两个季度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

  (五)其它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通报的程序:

  (一)通报启动。发生通报事由后,由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会同厅有关单位书面提出通报建议请示,经厅领导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行文通报。

  (二)通报形式。向有关市、县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通报单或致函,通报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况,提出整改要求;重大事项可向事发地所属市、县人民政府致函或向政府负责人致信进行通报。

  (三)通报内容。涉及不合格农产品的,应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单位、抽样地点、不合格指标项目及检测单位;其他通报事项应指出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通报反馈。被通报的市、县人民政府或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农业厅反馈。

  第六条 约谈的程序:

  (一)约谈的启动。发生约谈事由后,由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会同厅有关单位书面提出约谈建议申请,经厅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约谈可由省农业厅直接约谈或委托市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二)约谈的准备。约谈组织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约谈单位下达《约谈通知单》,约谈通知以厅办公室函印发。通知应包括被约谈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约谈依据、约谈事由、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主持人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三)约谈的实施。约谈组织方参加约谈的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形成约谈书面纪要并存档;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的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对被约谈对象进行工作质询,并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四)约谈的结果。约谈对象被约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约谈组织单位;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向约谈组织单位申请并获得批准。省人民政府授权农业厅组织约谈的,约谈组织单位应将约谈情况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整改落实情况向省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汇报。

  第七条 通报和约谈事项的督办落实:

  (一)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督办被约谈和通报单位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拒绝参加约谈,或经过通报和约谈后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将依法从重处理;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将依法依纪对责任人严格问责,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